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朱佳佳
【案例】 70岁的库尔勒市民周某在董某经营的停车场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后因周某身体不适住院,最终死亡。那么,雇主董某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释法】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董某雇佣70岁的周某在其经营的停车场从事保安工作。周某签订了《雇佣协议书》和《承诺书》,约定向董某出具正规医院的体检表,且周某承诺本人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接受这份工作,对自身健康状况负责,如果突发疾病,也是自己身体有病,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
周某工作期间与董某雇佣的另一保安骆某搭班,两人换班吃饭,吃饭时间1小时。2021年12月29日晚,周某回家吃饭后身体不适,其间拒绝儿子为其替班,坚持自己去上班。周某到岗后,骆某发现周某身体异样,立即联系周某儿子和被告董某,并拨打120。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多发腔隙性脑梗死、支气管炎。2022年1月7日,周某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并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周某于2022年1月9日0时27分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周某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后周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董某支付各项赔偿655979.33元。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周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脑干出血的病因是高血压、脑梗死等。周某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周某脑干出血的发病原因。同时,周某在签订了《雇佣协议书》和《承诺书》后,未按照约定向被告董某提供医院的体检表,还向被告董某告知其身体健康,致使被告董某未能知悉其身体真实健康状况,且事发当日周某在家发现自身身体不适后未及时就医,对造成自身损害的事实,具有较大过错。被告董某作为雇主,在雇佣周某时,明知其年龄较大,拟从事的工作岗位时间较长,却未对周某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认真核实,未尽到慎重审查义务,负有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定被告董某承担30%赔偿责任,支付周某家属赔偿款118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