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古丽娜尔·艾山
【案例】 患者李某于2022年12月5日因胸痛胸闷住进被告某医院治疗,12月6日接受冠状动脉造影术+支架置入术,术中出现造影剂外漏,于当日死亡。12月7日,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尸检报告死因为死者因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穿刺伤,浆膜层出血致心脏骤停猝死。
死者亲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支架在未放到指定位置前就刺入心脏致死,事后医院方伪造病例并篡改影像,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遂将医院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请求医院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尸检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981676元。那么,患者因手术操作不当死亡,家属该如何维权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释法】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死亡后,死者亲属申请疆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责任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在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左前降支破裂;抢救措施不规范;医院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左前降支破裂为其最终死亡的始动因素,血管破裂后未及时使用鱼精蛋白且抢救过程导致了二次损伤(肝脏)加重患者伤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最终法院判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向死者亲属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8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