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餐饮游乐区摔伤该由谁担责

巴音郭楞日报 2023年10月17日

  □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艾则孜古丽·沙麦提    

  【案例】 2021年6月18日,幼儿艾某与父母在一家快餐厅就餐。艾某在快餐厅内儿童游乐区玩耍时从梯子上摔下,致左手受伤。经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肱骨骨折,住院6天后出院。

  2021年12月7日,受艾某法定监护人艾某某委托,新疆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艾某手术诊治后表现伤残评定十级,营养期限为80日,护理期限为85日,艾某目前的残情系此次(2021年6月18日)受伤事故的直接外力所致。

  艾某某将快餐厅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要求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19767.41元。那么,儿童在餐厅娱乐场所受伤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释法】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幼儿艾某在快餐厅内的儿童游乐园玩耍时摔伤,该游乐园包含蹦蹦床、滑滑梯等危险性较大的娱乐项目。作为经营者,快餐厅应当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快餐厅虽然张贴《进入儿童乐园游玩须知》提示,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但是没有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当对幼儿艾某因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幼儿艾某在快餐厅内的儿童游乐园玩耍时,作为幼儿监护人,其父母在明知艾某是刚满五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没有在旁边看管,可以视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以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将本案的发生原因结合各方责任比例,幼儿艾某监护人和快餐厅应当各承担5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