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娇 作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整理
[案例] 巴楚县英吾斯塘乡格什勒克吾斯塘村村民哈某和麦某系朋友关系。今年7月,经麦某居中介绍,哈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借给马某2万元,对方承诺一个月后还款,整个借款过程未打借条,仅为口头承诺。还款期到了,面对哈某多次讨要,马某不但没有还款意思,还玩起了“失踪”。多次微信、电话联系不到马某后,哈某将麦某诉至法院,要求麦某偿还2万元借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说法]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麦某是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中间人,并不能证明麦某已构成债务加入,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麦某从这笔借款中获取经济利益。”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艾莎·哈孜介绍,一些急需用钱的借款人往往会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出借人,以实现迅速借款的目的,帮助达成借款成功的人员,俗称为“中间人”或者“介绍人”。然而,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帮忙催要、担保甚至承诺还款。此时“中间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将成为直接起诉“中间人”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及难点。
“‘中间人’如作出补足差额等类似承诺,则其身份转变为保证人;若作出愿意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则其身份转变为债务人。”艾莎·哈孜表示,这起借贷纠纷中,不能证明麦某是债务人或保证人,故判决驳回哈某的诉讼请求。
艾莎·哈孜提醒大家,做“中间人”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要及时提醒借贷双方注意风险,不因熟人或亲戚等情感因素,忽视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据等重要凭证;不在借据上签字、防止“隔手交易”,以免因借款方赖账让自己失了交情甚至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据《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