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古丽娜尔·艾山
【案例】 2023年3月29日,库尔勒市民海某骑电动自行车途经X路时,碰撞到路边窨井盖,导致其受伤及电动自行车受损。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以“2023年3月29日经民警调查,新电M5××号车与路边井盖发生碰撞,导致电车摔倒,造成海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事故”为内容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后,海某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7日,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做了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医嘱建议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三个月,术后14天拆线,定期门诊复查,住院医疗费共14997.5元。后经司法鉴定,评定海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海某将库尔勒某园林环卫市政局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各项损失共154873.33元。那么,因窨井盖引发受伤,伤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释法】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某在骑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因路中央下水道盖板(窨井盖)不平整,致海某摔倒受伤,该类侵权为特殊侵权。库尔勒某园林环卫市政局作为公路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对原告海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某作为成年人,在骑车的过程中,应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海某在白天骑车,没有看到下水道盖板(窨井盖)错位,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原告对自身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库尔勒某园林环卫市政局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海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106525.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