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欠款人欠条签别名 法院能追回欠款吗?

巴音郭楞日报 2024年04月03日

  □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张苏

  【案例】

  原告郭某为被告某鹰安装房门,某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郭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后双方对房门安装及双方间其他经济往来进行结算,某鹰以自己的别名“某沫”的名义向郭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记载了某鹰的身份证号码。后因“某沫”一直未向郭某还款。近日,郭某便将“某沫”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郭某称平时交往中某鹰均以“某沫”自称,起诉后才发现其真实姓名为某鹰。那么,在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的情形下能否起诉并得到法院支持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释法】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沫”的姓名虽然不正确,但是经过庭审调查和被告欠条中书写的身份证号码,以及支付定金的微信转账记录“某沫”姓名为某鹰,得以确定被告“某沫”的真实身份,最终法院支持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依法判决某鹰向郭某偿还欠款。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仅仅靠别名、绰号无法明确被告的身份,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自身维权增加难度,也使自己的诉讼存在风险。因此,在日常与他人交往过程中,特别是发生经济往来的活动中,核实对方基本的身份信息是与对方发生经济往来的基础。在无法确定对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不要与他人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以免权益受损后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