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去世后 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

巴音郭楞日报 2024年05月16日

  □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克然木江·库尔班    

  [案例] 王某生前在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从事农资销售工作。2017年开始,吐某多次在王某处购买农资,欠货款累计4.5万元。2024年2月,王某去世后,其妻子张某多次向吐某催要货款未果,遂将吐某诉至且末县人民法院,要求吐某支付剩下货款及利息共计6.8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释法] 案件受理后,且末县人民法院阔什萨特玛人民法庭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除了其妻子张某之外,还有其子女王某甲、王某乙,欲追加王某甲、王某乙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承办法官遂组织张某、王某甲、王某乙与吐某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吐某释明债权人去世后其仍需向继承人偿还欠款,希望其能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法官的多番教育下,吐某表示自己购买农资确有欠款,但是最近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可以分期偿还。考虑到王某生前两家关系较好,张某同意分期还款并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案件承办法官说,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对被继承人的合法债权进行继承并要求债务人偿还。他们采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对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实现“零费用”“零跑腿”,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升了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