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乌鲁木齐市民李先生咨询:今年3月的一天,我在小区散步时,看到邻居曹某往车位里停车停不好,造成后面车辆排队。出于好心,我在旁边指挥其停车。不料倒车时,曹某的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两车都有不同程度损伤。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曹某认为因为我指挥不当,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要求我承担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晓法:你无偿指挥、协助他人停车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在没有证据证明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曹某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