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江燕
不久前,经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原告姚大刚和被告杨小红达成调解协议:杨小红补偿姚大刚1万元,两人恋爱期间购买的轿车归杨小红。至此,两人的纠纷得以化解。
2020年初,姚大刚和杨小红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杨小红挑选了一辆总额为7万余元的二手轿车,她付了首付款8000元,并按揭10个月付了1.7万元,余下的5万余元车辆按揭款均由姚大刚偿还。这辆车登记在姚大刚名下,但由杨小红使用。
2023年底,车贷还清没多久,两人就分手了,可杨小红依然占有使用该车。2024年1月,姚大刚将杨小红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自己支付的按揭款,车辆归杨小红所有。
庭审中,杨小红称,恋爱期间姚大刚多次口头保证车辆今后归其所有,也无需向他偿还车贷,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人在恋爱期间的钱物赠与多属于纯粹赠与,特别是小额且具有特定寓意的转账,应视为表达爱意及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但对于购车款这种大额款项,应确认为是姚大刚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暗含了双方存在谈婚论嫁的意思表示,姚大刚向杨小红作出相关保证的目的也是如此。由此可见,姚大刚向杨小红赠车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交往的范畴,带有为今后结婚共同生活做打算的意思表示。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形成。
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分手原因、经济水平等因素,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建议两人和解。最终,杨小红同意返还姚大刚1万元购车款,车辆所有权转至其名下。目前,双方均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恋爱时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往往基于情感的表达和交流,多属于纯粹赠与。然而,当转账金额较大且双方存在谈婚论嫁的意思表示时,这些转账的法律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此时,这些转账可能被视为附条件赠与或彩礼性质,一旦双方分手或婚姻未能成立,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部分或全部款项。(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