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师傅收钱不干活被索赔双倍定金

巴音郭楞日报 2025年07月22日

  贾永娇 作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整理    

  【案情】 哈密市民田某与装修师傅杨某签订一份《防水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杨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田某的1500平方米防水工程,总价10万元,工期10天。合同签订后,田某当场支付杨某2万元定金。然而,到了约定的开工日期,杨某却以材料涨价、工人不足等理由拖延施工。田某多次催促无果,并发现杨某未准备施工材料,合同根本无法履行。一怒之下,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说法】 “杨某在收取田某支付的2万元定金后,并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始施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韩光兰介绍,田某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田某主张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合同总标的额为10万元,定金为2万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定金上限,所以田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韩光兰表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存在最高限额,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从而避免双方承担过度惩罚的风险。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提升交易成本。”韩光兰呼吁,进行委托交易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便日后有据可依。在交易过程中,保留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同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据《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