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韩石磊 李睿
近日,兵团第十三师哈密垦区一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男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庭审前脱逃的行为,被哈密垦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10500元。
今年3月初,哈密垦区公安机关依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山(化名)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明确告知张山需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随传随到”等规定,并要求他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案件移送至哈密垦区法院审理,开庭前张山失联,经法院反复联系,得知其在庭审前一日未经批准私自返乡打工,且拒不返回,法院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决定书。
公安机关经排查,于8月底将张山抓捕归案。到案后,张山供述称,自己害怕被判刑,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更换手机号后躲到了外地,没想到还是被抓了。
法院审理认为,张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张山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点,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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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表示,涉案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包括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涉案人员一旦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仅会被没收保证金、取消取保候审,还可能被依法逮捕;若行为构成脱逃罪,还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