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整理
【案情】 周某需要完成某项文稿起草工作,他在电商平台找到一家店铺,双方约定价格2000元。下单前,商家明确告知周某虚拟定制产品交易规则:带水印的初稿浏览后若不满意且不想修改可退全款;但若浏览后买家接收文档则不能申请退款。周某未表示异议并完成支付。不久后,商家交付初稿,周某提出修改意见。在商家完成最终修改,周某收到文稿后,以“稿件不满意”为由通过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受理后,将2000元全额退还给周某。商家申诉失败,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相关费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说法】 “案件的核心在于‘仅退款’规则适用在虚拟定制产品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娟介绍,通过双方微信及平台聊天记录显示,商家在交易前已尽到规则告知义务,周某的下单行为视为对规则的认可。此外,在周某提出修改意见后,商家履约完毕,交付的稿件数量甚至超出约定,而周某未能举证证明稿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周某以模糊理由申请退款,构成不当利用规则。另外,电商平台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无权解除合同,且电商平台的处理结果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周某当庭支付给商家600元,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王娟表示,当前电商领域竞争激烈,提升用户体验感对于各大平台争夺市场份额至关重要。但在经营和消费过程中,电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更应诚实守信。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应遵守平台规则并杜绝恶意行为,而电商平台则应不断优化管理规则,平衡各方利益,共同营造一个互利共赢的购物环境。
(据《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