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再不听话,就不给你吃饭、喝奶了。”“还哭,那你就在这里面哭个够吧!”9月15日,乌鲁木齐市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件在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录音证据中,被告人路某某多次对年仅2岁1个月的幼童李某某实施打骂,音频中能明显听出路某某拍打疑似被害人及其身体撞击物体的声音,并伴随李某某非正常的哭喊声。
庭审中,路某某不断抽泣,承认在看护李某某的过程中实施了打骂、拖拽、关黑屋子等行为,但不认罪认罚。
据了解,2022年3月,王某某聘请路某某担任住家阿姨,在王某某父母的住所24小时看护年仅1岁9个月的儿子李某某。路某某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婴幼儿照护、家庭餐制作、婴幼儿教育及普通家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每月工资6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从3月至当年7月底案发,4个多月期间,路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殴打、拖拽、暴力喂饭、关黑屋子、罚站等虐待行为,对李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案发时李某某身体多部位有淤青,经法医鉴定,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路某某身为住家阿姨,从事育婴服务期间,以上述方式虐待年仅2周岁的被看护人,致使其轻微伤,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打了孩子,我对不起孩子的父母,对不起这份职业……”路某某在法庭上哭着悔过。路某某称,李某某性格内向,爱哭泣,这让她内心烦躁,于是打骂孩子以排解心中烦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庭上,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路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禁止从事看护行业三年。当日,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后,沙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张泽娴告诉记者,在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案件中,犯罪侵害对象大多是老人、儿童及其他特殊群体,区别于普通伤害类案件,这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无法作证。因此在办理案件时,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必要时运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以印证待证事实。
在审查案件时,检察机关通过补强证人证言,并结合音频资料及被害人伤情,最终认定本案多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印证待证事实。
“虽然此类案件发案率较低,但希望家政服务行业能从这起案件的审理中得到警示,积极倡导诚信服务,引导保姆从业人员坚持职业操守,爱岗敬业、严于律己,做到对客户负责、对从业人员负责、对社会负责。”沙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徐莉说。(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