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赵福 王晓琴
小区共用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房屋被污水浸泡,损失该由谁承担?物业公司和楼上的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9月18日,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侵权纠纷案。
麦某系和田市某小区3楼业主。2022年2月至8月,麦某家厨房地漏频频反流污水,致使地板及部分家具遭浸泡。麦某多次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安排维修工清理下水管道,发现下水管道主管内有烂抹布、废手套、钢丝球、塑料袋等杂物,造成该单元下水支管道堵塞,但未能明确堵塞物系何人倾倒。
麦某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解决,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物业公司及3楼以上实际入住的14名业主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经济损失10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下水管道属于共有设施,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共有设施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查明问题的具体人员时,若无免责事由,则由使用共有设施的各业主共同均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对于业主共用设施理应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结合举证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麦某赔偿损失1400余元,14名被告共同赔偿5000余元。
近年来,因住宅楼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而引起的纠纷时常发生,一旦处理不好,容易造成邻里纠纷。日常生活中,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