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少缴5年 损失向谁要?

巴音郭楞日报 2023年11月08日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陈德洋  

  临退休才发现之前供职的单位给自己少缴了5年的养老保险金,可原单位已破产清算,不复存在,5万多元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该向谁要?

  2022年年初,和田县居民陈某到达退休年龄,他满心欢喜地来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人员却告知他:“你有5年的养老保险金未缴纳,不能给你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一天没少干,养老保险金却没缴够?陈某赶紧细问,这才得知,1993年1月至1998年12月,他被和田县某供销社派遣到和田县某棉麻公司工作,其间,棉麻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而此事他并不知道。

  为尽快办理退休手续,经协调,陈某现所在工作单位对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予以补缴,事后,陈某再向现所在工作单位返还这笔补缴资金。

  退休手续办完了,但补缴的养老保险金该找谁要?2005年,棉麻公司已宣告破产并完成清算。陈某就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问题多次前往棉麻公司的唯一股东——和田县某供销社协商,但无果。2022年7月,陈某来到和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供销社赔偿因其未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产生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2000余元(包括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和滞纳金、利息),但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于是,陈某将供销社起诉至和田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陈某所诉主体不明确,他是在棉麻公司上班,而供销社虽系棉麻公司唯一股东,但棉麻公司已经在2005年申请破产,当时发布了相应的公示公告和清算公告,是陈某没有及时到清算小组清算,所造成的后果应由他本人负责。”供销社辩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棉麻公司已在2006年完成了注销登记,陈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该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陈某不服判决,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某认为,虽然他被派遣到棉麻公司工作,但仍然是供销社的职工。因此,在二审中,他主张自己为供销社职工,并提交了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发放表以及证人证言等,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某系供销社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综上,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供销社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陈某享受养老保险造成了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由供销社承担1993年至1998年期间未缴纳的陈某养老保险损失52000余元。

  

  >>相关链接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因此,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有关赔偿损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提起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有何条件?

  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是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损失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会允许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会存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即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仅是存在缴费时间有缺失或缴纳标准不符规定的,是不符合条件提起诉讼的,应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费来解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提起此类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就其社会保险问题已经无法补缴。如果可以补办的话,则属于参保问题,不会导致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但劳动者个人自行缴纳了,怎么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为了防止利益受损,自己全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并非严格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为此种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晓法整理)

  (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