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未明确用途 是否能默认为定金?

巴音郭楞日报 2024年06月05日

  □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袁梦玲   

  【案例】 刘某与某婚纱摄影店的网络总监马某通过微信协商确定以6667元的价格拍婚纱照。刘某通过微信向马某转账1000元,后因工作原因一直推迟拍照时间,最后决定放弃拍摄。其间,马某多次向刘某催收余款,刘某则以在外地培训需要钱为由,要求马某退还1000元。

  马某以“定金不能退”为由不同意退还1000元,刘某遂将马某及婚纱摄影店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1000元。那么,双方未明确约定用途的预付款能否被认定为定金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释法】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婚纱摄影店形成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交易习惯,本案中“前款”的性质应是刘某为获取某婚纱摄影店的拍摄服务支付的预付款,故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某婚纱摄影店不能以“定金不能退”为由不退还刘某的“前款”。

  刘某因自身工作安排单方放弃服务,给某婚纱摄影店造成信赖利益损失,且刘某不能证明某婚纱摄影店有违约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法院酌定刘某承担20%的违约责任,该款应从刘某支付的预付款中予以扣除。被告马某是某婚纱摄影店的员工,其线上与刘某达成服务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某婚纱摄影店承担马某履行职务过程中引发纠纷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婚纱摄影店向刘某返还800元。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定金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至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定金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所以大家在日常交易中在签订合同及转账时双方要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且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