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尉犁11月3日讯 (记者 廖军 通讯员 曾静) “谢谢法官,这么快就帮我公司拿到了货款!”10月28日一大早,巴州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李某将一面写有“法为基石民为本 公正司法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手中。
2023年,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包了尉犁县一工程,黄某以建设公司的名义在原告巴州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购买了价值130多万元的管材。剩余26万元材料款未支付,黄某在欠款明细清单上签字并承诺付款。后来商贸公司多次催要,但建设公司一直未付款,商贸公司遂将黄某及建设公司起诉至尉犁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建设公司给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建设公司一直未履行,商贸公司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发现商贸公司诉前保全的资金基本上能保证支付案款,但是强制执行后建设公司征信报告会对企业后续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建议申请人先解除保全,让建设公司得以动用被保全的资金进行付款。但申请人对被告建设公司失去信心,坚决拒绝解除保全。承办法官立即了解建设公司的付款能力、工程款付款情况,得知该公司有能力付款后,与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高某商议解决方案。
承办法官向高某分析利弊,告知高某解除保全对公司发展的有利之处,也分析了公司拖延支付欠款甚至拒绝支付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高某同意通过解除保全付款进行和解,并承诺法院解除保全后立即向商贸公司支付欠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等共计28万元。
执行法官将和解方案告知原告商贸公司,并承诺督促被告公司执行,双方达成和解。随后,商贸公司拿到足额案款,建设公司免除了上万元的执行费用,信用未受损,此案圆满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