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继父向3名继子女索要医疗费

法院: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可酌定承担
巴音郭楞日报 2025年11月04日

  李济良 绘

  “养儿防老”作为中国社会延续千年的传统理念,是赡养体系的重要基础。但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是否必然存在?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2007年7月,连城县居民邹某与陈某登记再婚。邹某与前妻育有女儿邹某斌,陈某与前夫育有长女陈某慧、次女陈某凤及儿子陈某龙。再婚时,陈某慧年满16周岁,已完成中专学业并参加工作;陈某凤、陈某龙年仅11周岁。

  陈某凤随陈某到邹某家共同生活半年后,返回生父住所,主要依靠祖母抚养。陈某龙则随陈某在邹某家生活至中专毕业。

  2024年下半年,邹某确诊重病。因治疗耗尽积蓄且丧失劳动能力,今年5月,邹某上诉至法院,要求继子女陈某龙、陈某慧、陈某凤承担其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慧在母亲再婚时虽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通过劳动实现经济独立,与邹某未形成抚养关系;陈某凤与邹某亦未建立有效抚养关系,故对邹某要求陈某慧、陈某凤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而陈某龙则与邹某依法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具备赡养能力的陈某龙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

  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期限、情感基础、经济状况及邹某斌亦应承担赡养责任等因素,法院酌定陈某龙承担邹某部分医疗费用。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明确:“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据此,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须以继父母履行抚养责任为前提。只有继父母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才能产生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继子女由此必须承担赡养责任,保障继父母的晚年生活需求。 

  (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