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名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大货车司机,他请人在驾驶室后面加装了一台小型发电机,用来停车休息时发电取暖。
2025年冬天的一个清晨,驾驶室后方突然冒起浓烟,幸好刘某发现及时,人没受伤,可货车被烧毁。
刘某在痛失爱车的同时庆幸自己投保了车辆保险,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申请对车辆起火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公司作出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车辆起火系车辆蓄电池与驾驶室导向轮和底盘导向轮中间的发电机连接处(发电机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车辆实际损失为13300元,车辆残值为165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私自改装车辆造成车辆起火,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经提示和明确说明已生效。经鉴定,涉案车辆的起火部位为发电机的电气线路,该发电机系刘某私自加装,加装的发电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并因加装的发电机线路发生故障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