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朱佳佳
【案例】 被告邓某带工人到餐厅聚餐。蔡某(死者)同被告邓某、齐某、雷某、李某1、周某、尚某、余某一桌,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白某、李某2、李某3一桌。蔡某一桌除尚某外均喝了散装白酒,而另一桌只喝了饮料。吃饭期间,由于蔡某平时喜欢喝酒,就和工友们来回敬酒,喝了大概半斤白酒后,余某劝其不要再喝酒了,后面蔡某就在酒杯里倒茶水和工友碰杯。
晚上10时许,聚餐结束,蔡某喝得有些多,由邓某扶着从餐厅出来。晚上11时许,李某3开车带众人返回员工宿舍。邓某帮蔡某把衣服和鞋子脱了,让其平躺在床上,顺手帮他盖好被子。随后,邓某回自己的宿舍睡觉,其他室友也各自回宿舍睡觉。第二日上午11时许,齐某叫蔡某起床,但蔡某没有反应,便通知邓某来查看,发现蔡某胳膊僵硬,已无呼吸,经法医推断蔡某死亡原因为酒后窒息。那么,共同饮酒后有人身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释法】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包括提醒、劝告、协助、照顾、帮助等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具有正常人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饮酒的危险性,但仍过量饮酒后导致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被告邓某作为宴请方,被告余某、齐某、雷某、李某1、周某作为同饮者,与死者蔡某客观上形成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作为共同饮酒人的被告在饮酒时未对死者蔡某进行必要的、有效的提醒和劝告,劝告蔡某少饮酒或阻止已进入兴奋状态的蔡某过量饮酒。故法院依法确定被告邓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余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被告齐某承担1%的赔偿责任,被告雷某承担1%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1承担1%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承担1%的赔偿责任。被告尚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白某、李某2、李某3未与死者蔡某共饮白酒,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