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骑电动自行车被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那么,去医院治疗而耽误的家务事,能不能折算成误工费赔偿?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前段时间,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路上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软组织疾患、桡骨骨折,进行了门诊石膏固定术治疗。医嘱中也明确提到,李某有骨折再移位和骨不愈合的风险,建议休息时间为126天,必要时需要做手术和定期复查。
陈某的儿子支付了事故当天的医疗费,但李某后续复诊的医疗费和误工费,陈某却拒绝支付。“她只是在家里做做家务、带带小孩,又没有收入。”陈某说。
经多次交涉无果,李某将陈某告上法庭,除了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还要求额外支付误工费2.4万余元。
“虽然当前法律体系中尚未有专门条款针对家庭主妇的误工费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已认可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承办法官介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为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她在家里照顾孩子和做家务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因为她的劳动付出,家人就不需再额外雇人料理家务,节省了家庭开支。
据此,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误工费主张。由于李某无法证明她过去3年平均每月能赚多少钱,法院综合参考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并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及医生建议的休息期进行计算。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其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1.9万余元。
(据《浙江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