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娜仁花 李欢欢
滑雪作为一项挑战极限、释放自我的运动,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追捧。然而,滑雪虽然一时爽,但受伤带来的麻烦却不容小觑。近日,额敏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滑雪引发的纠纷案件。
今年3月,张某在额敏县某滑雪场摩托车和单板的混合雪道处滑雪时,不慎摔伤,致右腿骨折,入院治疗13天。
事后,张某认为滑雪场没有在雪道内摆放安全提示牌导致自己摔伤,遂向某滑雪场追索赔偿。某滑雪场却认为,已在售票处、游客入口处等区域摆放安全提示牌,张某受伤是个人滑雪技术欠佳造成,且滑雪场已为滑雪者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张某按保险理赔即可,滑雪场不再额外赔偿张某主张的损失。
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张某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滑雪场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自身缺乏对滑雪技巧的认知和对雪道的掌控能力,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预判不足,致摔伤并遭受损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尽到高度的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但其并未告知游客此雪道为非滑雪区域,也未禁止游客进入,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自行承担70%责任,某滑雪场承担30%责任,即某滑雪场赔偿张某1.5万余元。因某滑雪场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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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