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2026年04月10日

无故缺席仲裁庭审 合法维权难获支持

  □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武锦锦    

  【案例】 原告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和补缴社会保险、医疗费及经济赔偿金共计148995.36元。仲裁委员会先后两次向陈某送达书面开庭通知,但陈某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仲裁委员会遂依法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此后,陈某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仲裁,被仲裁委员会以重复申请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不服该结果,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种无故缺席仲裁庭审,仲裁申请已按撤回处理,后续再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自述未参加仲裁庭审的原因系自驾途中堵车,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该主张,无法认定其存在正当缺席理由。法院认为,陈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庭审,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

  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庭审是法定义务,也是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必要步骤,务必按时到庭、如实陈述事实、依法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缺席仲裁庭审,将直接导致仲裁申请被按撤回处理,后续再就同一事项起诉,法院亦会依法驳回,最终无法实现维权目的。若确有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等)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应提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严格遵循法定维权程序,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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