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张云星 王峻岩
[案例] 艾某(化名)因无某银行的银行卡,遂将出售房屋所得的16万元存入尼某(化名)卡中。房款到账后,艾某先后共取出12万元使用,后尼某因外出务工,便将剩余4万元的银行卡留给了艾某,可艾某查询卡内余额时却发现4万元不翼而飞。
艾某多次联系尼某未果后将其诉至若羌县人民法院,要求尼某偿还剩余的4万元。经过法院了解,尼某是遇到困难急需用钱,才挪用了艾某的存款。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可到了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的时间,艾某仍未收到尼某的还款,艾某便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释法] 法院在执行期间,执行干警通过现场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尼某在务工时发生意外导致左腿骨折,因住院期间无收入来源,且需要承担医疗费,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虽然被执行人尼某暂无还款能力,但本着“生存权高于债权”理念,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艾某对尼某的现状表示理解,尼某也承诺身体恢复工作能力后一定积极主动清偿债务。随后,若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迫切想要债权实现是每一位申请执行人的常见心理,但在被执行人生活面临困境时,简单地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不仅不能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反而会增加被执行人的心理负担。释放善意,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力促双方达成和解,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