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认可对方的陈述,但庭后却反悔并全盘否认,法官对于其先前的自认事实该如何认定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的张某与李某系同一单位的同事,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李某向张某借款93500元。2023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载明:李某向张某借款93500元,张某已分4次将借款转至李某账户,李某确认收到上述借款。自协议书签字之日起,李某每月16日前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张某本息8387元,共计12期。
后李某未按《还款计划协议书》还款,张某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张某提交《还款计划协议书》作为证据,李某对借款期限及数额皆予以认可。但庭审过后,李某在提交答辩意见时,却将其在庭审中认可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
法官审查后认为,李某作为一名意识清楚的成年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张某主张的借款事实已经认可,依法构成自认,李某应对自身陈述负责。现李某提出撤销自认,但提交撤销申请时该案件的法庭辩论已终结,依据法律规定自认已不允许撤销。
同时,李某在庭审后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转账的性质、原因及与本案借款的关联,且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书》已对尚欠借款金额进行对账结算,结合李某的当庭自认,主办法官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定,李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答辩意见应以当庭答辩意见为证,不允许其撤销。
(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