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2024年10月15日

酒友出事,同饮者该不该担责?

  □本报记者 张效红 通讯员 李宁   

  酒后骑车出事故,乐事变悲剧。10月14日,记者从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三十六团发生了一起因好友饮酒后发生事故而导致的纠纷,那么同饮者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案件】 姚某邀请朋友王某、吕某两人到家里聚餐,因为都是老朋友,大家高兴地喝了起来。喝得尽兴时,发现没有了香烟,于是,姚某和王某骑电动车去买烟,结果在驾车过程中因为天黑路滑加上驾车人姚某过量饮酒,车辆发生侧翻,两人受伤昏迷,姚某受伤较重。

  路人发现后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姚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姚某的家属认为吕某、王某作为姚某的同饮者,在明知姚某饮酒的情况下还让其外出骑车买烟,没有尽到相应的劝阻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吕某和王某觉得自己很冤枉。他们说,当晚他们提出要走着去买烟,但姚某坚持要骑车去买,他们已尽到照顾义务,所以姚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为了安抚姚某家属,让事故得到妥善解决,三十六团联合交警队、司法所、社宗办、社区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米兰法庭指导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事情得以妥善解决。

  本次事故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姚某的损伤,吕某、王某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米兰法庭法官与善后处理小组经讨论后认为,姚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醉酒后驾驶无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释法】 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能预见过量饮酒且酒后驾驶电动车会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其没有克制自身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酒后且未戴头盔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当晚,饮酒结束已至深夜,人困倦、夜路难行,加之姚某饮酒后骑车,危险系数更高,吕某、王某未能有效阻止姚某酒后驾驶,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调解员反复的讲解下,最终两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吕某、王某共赔偿姚某各项损失合计41500元。到此为止,该起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因生日、升学、乔迁等喜事邀请亲朋共同聚餐是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不是过错。但在聚餐中,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注意义务,包括事先提醒和事后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如未尽义务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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