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2025年04月15日

这些情况下,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李济良 绘

  在互联网购物飞速发展的当下,“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无疑成为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然而,当涉及已拆封并试用过的商品或者线上购买的课程,退货的界定就变得比较模糊,由此引发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期案例就讲讲这些情况下,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网购耳塞试用后还能退吗?

  2023年1月6日,浙江省台州市的小亮(化名)在某电商公司自营的网站购买一副某品牌睡眠耳塞,支付价款1377.7元。小亮收货后拆除了包装,佩戴试听后觉得不满意,随后将耳塞按照原包装方式装回,于1月8日向网站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

  某电商公司于1月30日拒绝小亮的退货申请,理由是商品详情页已告知消费者拆封后不得退换,拆封导致商品价值明显贬损,入耳式耳塞试用影响二次销售。

  小亮认为,某电商公司网站未明确标注该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佩戴、调试耳塞不会影响其原有价值,遂将某电商公司诉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商公司免费收回耳塞并退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商品交易快照显示,商品主页价格下方提示“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商品详情页中有“不支持试用提示”。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耳塞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案涉耳塞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关键是拆封及试用行为是否导致耳塞价值贬损较大,是否影响商品的完好。

  本案中,小亮通过拆封包装、连接蓝牙试听的行为未超过查验和确认耳塞品质、功能的需要,属合理试用;根据小亮当庭展示的商品现状,仅有包装盒腰封黏合处已被打开,开口较整齐,且腰封上载明的SN码、材料码等信息均未被污染或毁损,商品本身、配件及商标标识齐全;结合市面上其他品牌耳塞拆封试用后亦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可见入耳试听不会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综上,法院认为小亮拆封及试听行为未导致案涉耳塞商品价值贬损较大,未影响商品完好,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近日,法院判决某电商公司向小亮返还货款,小亮将耳塞退回某电商公司,运费由小亮负担。

  网课亦可七天无理由退货

  2024年6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居民李女士浏览网页时,被某信息服务部的宣传所吸引。经电话沟通,双方确定高中版辅导资料售价6000元,李女士当即支付500元定金。6月17日,李女士签收了资料并付清尾款5500元。然而,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女儿对网课学习十分抵触,完全不愿意配合。6月22日,看着未拆封的学习资料和从未登录过的学习账号,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岂料遭到了商家拒绝。协商无果,李女士将该服务部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全额退还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李女士购买网课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双方之间依法成立的交易关系受法律保护。且李女士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接受和使用相关网课的授课,并于七天内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该货物也并非上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因此,李女士要求退货退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商家拒绝退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要求退还6000元货款的诉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旨在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能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审视购买决策,充分保障其自主选择权。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网络购物环境。

  (据《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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