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2025年08月01日

母女照片被盗用于诈骗 “真实的我”找“网上的她”索赔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穆丹 艾菲娅·阿不来孜    

  美娜喜欢在社交平台发布家庭照片“晒幸福”,然而,这个习惯竟给她带来一场麻烦。

  2022年的一天,美娜在社交平台上收到陌生人李军的信息。通过对话,美娜得知有人盗用她的照片虚构身份,与李军网恋一年半,从李军处骗得12万余元。

  在美娜的建议下,李军向警方报案,民警通过调查找到家住乌鲁木齐市的王晶。

  王晶承认自己盗用美娜及其女儿婷婷的多张照片,给自己立下“美容店老板”的人设,并以恋爱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后来,王晶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虽然王晶已获刑,但美娜认为其侵犯自己和女儿的肖像权,应当赔偿损失。今年年初,美娜及女儿婷婷将王晶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向自己及女儿分别赔偿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王晶未经美娜许可,擅自下载、复制其及女儿肖像,并用于虚构身份,构成对美娜母女肖像权的侵害。且王晶盗用美娜母女的肖像实施网络诈骗,导致美娜被误认为是犯罪参与者,社会评价显著贬损,其精神持续焦虑,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严重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

  同时,王晶擅自使用未成年人婷婷的照片虚构亲子身份,通过关联肖像与虚假身份强化欺骗性,对婷婷人格形象及社会交往产生潜在负面影响,更形成对家庭伦理与社会信任的双重破坏。

  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恶性程度、损害后果的复合性及社会价值的引导需求,酌定王晶分别赔偿美娜、婷婷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1.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法律禁止任何肖像盗用行为,成年人肖像权受损应获救济;未成年人肖像权因人格发展特殊性,即便无严重即时损害仍受特殊保护,彰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据《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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