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刘洁 郭钰琳
【案例】 2021年,李某(化名)与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约定,某工程公司租赁李某铲车一台,月租金2.4万元。其间,某工程公司分7次支付李某部分租赁费,但直至2022年初工程停工仍有8万元租赁费未支付。李某多次催付无果后,将其诉至若羌县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释法】 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合同、零星机械台班签认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被告某工程公司则称不认识李某,转账记录与他们也无直接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故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李某租赁费8万元。
某工程公司不服判决,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李某被拖欠的租赁费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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