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阿孜古·亚森
【案例】 2017年8月,古某等人之父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图某借款79000元。2021年5月31日,债务人再次向图某借款4000元,两笔借款合计83000元。同日,债务人出具借条,明确约定于2021年10月30日偿还全部借款。债务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确认了借款事实。然而,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23年11月4日,债务人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古某等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向侵权方主张赔偿并获得赔偿款784693.39元。这笔款项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图某在得知古某等人获得赔偿款后,要求他们偿还83000元借款。但古某等人认为,父亲债务系个人债务,而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畴,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图某遂将古某等人诉至轮台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83000元借款。那么,“父债”一定“子还”吗?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赔偿款的法律性质成为本案关键。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近亲属的人身性补偿,丧葬费则是专项用于丧葬支出的费用,这些均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
法院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债权人图某主张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需举证证明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然而,图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古某等人继承了债务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遗产。同时,双方均确认债务人无其他可继承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图某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83000元的合法借贷关系,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债权人图某要求古某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83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裁判明确了“父债子还”的法律边界。传统的“父债子还”观念并非绝对,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接受继承,且责任范围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判决同时厘清了遗产与近亲属个人补偿的界限。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遗产”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明确认定这些赔偿款不属于遗产,继承人无需以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一判决也警示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后主张“父债子还”时,不能仅依赖借贷凭证,还需主动收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证据,如房产或车辆过户记录、银行存款支取凭证等,避免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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