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2025年10月23日

合伙人“消失” 债务不“灭失”

  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伙债务纠纷案。

  2022年,张某与其朋友租赁文某所有的一处房屋,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因张某等资金紧张,未按口头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欠付文某房屋租金共计2万元。2023年2月26日,张某向文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房屋租金2万元,于2023年3月7日前支付1.5万元,剩余房屋租金于年底前给清。后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经文某多次索要均未支付。文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认为,其与朋友做的是合伙生意,因合伙生意产生的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当时由自己向文某出具欠条,只是出于平时与文某关系处得不错,现在文某诉至法院,该笔债务理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文某则认为,张某向其出具欠条,且欠条上欠款人只有张某一人,他只向张某一人主张权利。

  法官释法明理后,张某同意由其承担房屋租赁费,若日后找到其他合伙人,再另行主张权利。经法院调解,张某自愿在约定期限内向文某给付租赁费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合伙过程中出现债务问题,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即使某一合伙人出现失联情况,其他合伙人仍需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全部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债务。在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租金债务,即使部分合伙人“消失”,其他合伙人也不能以对方失联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据《新疆法治报》)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主管主办| 巴音郭楞日报社©版权所有

国内统一刊号:CN 65-0015| 邮发代号:57-45| 投稿平台:xjbyglr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