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乌鲁木齐市王先生咨询:我的朋友老王曾请见证人老徐代笔一份遗嘱,遗嘱上有老王、老徐和另一名见证人老孙的签名。老徐和老孙先于老王离世。最近,老王也去世,其子女怀疑这份遗嘱的效力。请问,这份遗嘱是否还有效?
晓法:有效的遗嘱除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外,还须具备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因遗嘱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要求。老王子女质疑的是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只要老徐和老孙符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该遗嘱就有效,他们的去世不影响遗嘱效力。 (据《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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