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2026年02月03日

男子卖金条借给朋友14万元 金价大涨后索要30万元

  男子卖掉400克金条后,将变现的14万元借给朋友,后因金价大涨,该男子起诉要求按金条现值30万元偿还,法院会支持吗?1月27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了解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借贷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判令按现金借贷结算。

  王某民与王某曾是朋友,也是上下级。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两人之间产生多笔债务。2022年,王某民分多次借给王某共计28万元,其中14万元是王某民变卖金条的价款;后来,王某将拖欠王某民的工资94000元转化为债务。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王某共计还款319000元。此外,王某使用王某民的信用卡及还呗借款6667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某共计借款374000元,扣除还款319000元,还需偿还55000元。法院判决,王某偿还王某民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返还信用卡及还呗借款66670元。

  王某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王某民辩称,金条是他与王某一同前往锦州百货大楼出售的,他出借的是建设银行400克金条,而非金条变卖价款14万元。他还主张,金条价格一直处于波动,应当按照起诉之日的市场行情,将400克金条价值计算为30万元,并以此抵债。

  王某辩称,当时金条卖了18万余元,“但是借给我的不是金条,是现金,分3次借给我共计14万元。”

  锦州市中院认为,王某民与王某一同出售金条,而非将400克金条直接交付给王某,且王某民在取得金条出售款后分3次转账给王某,可以认定王某民出借的是14万元现金,而非400克金条。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的认定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此案交付实物为货币而非黄金,故依法认定该笔债务为14万元现金借款。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据《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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