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蒲青 整理
和田市朱先生咨询:几年前,张某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我通过微信给其转账。借款到期后,张某迟迟没有还钱。由于我们经常有款项往来,他提出转账的款项是我偿还他的欠款,不是他向我借的钱。请问:碰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晓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张某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这笔钱属于你向他归还之前的借款。如果他没有相关证据,那么他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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