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库尔勒3月2日讯 (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古丽娜尔·艾山) 个体工商户以“内部转让给家人”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能否免除法定用工责任?2月26日,记者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依法认定游泳馆与保洁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个体工商户内部经营安排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规范小微市场主体用工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据悉,王某应聘至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游泳馆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游泳馆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的工资由游泳馆经营者的亲属代为发放。2025年11月,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及一审法院均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游泳馆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场馆已“内部转让”给经营者妻子,王某系为个人提供劳务,与游泳馆无关。
巴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认定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际用工管理事实为依据,而非仅凭工资支付方式或内部约定界定。案涉游泳馆系合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具备法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保洁工作属于游泳馆正常运营的业务组成部分,王某接受游泳馆的日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法院指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家庭内部转让等,属于经营主体内部事项,对外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不能成为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承担工伤保障等法定义务的借口。劳动者始终为登记经营实体提供劳动,而非为经营者个人提供劳务,用工主体责任不因内部安排而转移或免除。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关系认定核心在于审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支配管理、是否从事单位安排的有酬劳动、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劳动合同法明确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亲属代发工资、内部转让经营权、口头变更用工主体等方式,规避法律强制义务。
近年来,个体经济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但部分个体工商户存在不签合同、不缴社保、借内部变更甩包袱等不规范用工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司法裁判明确,无论经营形式、投资人、负责人如何调整,登记经营主体的用工责任持续有效,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社会保险等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合规用工,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筑牢用工安全底线。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注意保存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工服工牌等证据,发生纠纷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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