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2026年02月13日

“被打还手”不再轻易算互殴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米叶赛尔·托合达洪     

  【案例】 1月15日晚,阿图什市某小区居民李某看到邻居王某在楼道堆放杂物,遂上前劝阻,两人由此引发争执。

  其间,王某情绪失控,挥拳殴打李某,致李某嘴角出血。李某后退躲避,王某仍追打拉扯,情急之下,李某随手抓起身边的塑料簸箕抵挡,不慎将王某手臂划伤。随后,李某报警,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

  民警经过调查,并结合法医鉴定结果,确认李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和王某手臂划伤均构成轻微伤,且王某先动手实施不法侵害,李某的反击行为发生在侵害持续过程中。

  最终,民警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认定李某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予处罚。

  【划重点】 民警分析,王某在李某劝说过程中,先挥拳殴打对方,主观上属于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殴打行为,造成李某轻微伤,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受到处罚。

  本案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阿图什市公安机关查处的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李某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于符合正当防卫的三个核心要件,这也是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关键。

  一是主观意图不同。正当防卫是被动防卫,行为人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仅为制止不法侵害;互殴则是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过错,不存在单纯受害方。本案中,李某始终处于被殴打状态,反击目的是阻止王某继续施暴,无主动伤害意图。

  二是时间边界不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前挑衅、事后报复均不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李某的反击始终发生在王某追打过程中,未超出侵害持续范围。

  三是限度标准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苛求防卫行为“绝对对等”,但要求与侵害程度“基本相当”。本案中,王某徒手殴打,李某用塑料簸箕抵挡,未使用凶器,双方损害后果均为轻微伤,防卫限度合理,未明显超出必要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据《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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