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2025年01月07日

乘客“一脚车上一脚车下”摔伤如何赔偿

  □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古丽米拉·艾尼瓦尔    

  【案例】 古某(化名)准备乘坐出租车回家。好不容易等到了一辆车,古某打开车门刚把左脚迈上车,右脚还处于车外时,心急的司机就踩下了油门,开出四五米之后急停,导致古某摔伤。

  事故发生后,古某住院治疗33天,共支出医药费用两万余元。后经鉴定,古某有三处十级伤残。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古某无奈将出租车司机及该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18余万元。那么,乘客“一脚车上一脚车下”摔伤该如何赔偿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释法】 庭审中,双方对事实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对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认为事故发生时古某已属于车内人员,故只能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内予以赔偿,不能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进行赔付,且最多只能赔付两万余元。

  事发时,古某属于车内人还是车外人成了庭审焦点。经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古某的大部分身体仍处于车外,未完成由车外第三者向本车人员的转变便发生事故,故古某属于车外人员。因为此时位于车外的古某与其他普通的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相较于机动车来说均处于弱势地位,对风险的发生几乎没有任何控制能力,因此古某可以转化为第三者,故可获得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余万元,被告出租车司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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