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廖军 通讯员 杨立立
【案例】 2023年,若羌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李某(化名)的罐车拉运商砼。由于驾驶员家中有事,该公司在未和李某沟通的情况下,指派他人使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车辆损毁严重无法修理。该公司承诺赔付李某车款5万元。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将该公司诉至若羌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款和车辆停运损失费。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释法】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组织调解。
“法官,被告导致我的车辆彻底报废,到现在也不给我钱,给我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他们必须给我支付停运损失。”“法官,原告车辆报废后没有交给我们处理,我们只能给他支付2万元。”调解室内,原被告双方就赔付问题争执不下。
“原告,你的车辆报废了,已经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被告,确实是你们的原因导致原告的车辆损毁。欠条上你们的签字盖章是真实的,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你们没有还款的这段时间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
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车款5万元,并补偿原告停运损失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