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石河子市民王先生咨询:我到甲公司应聘,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该公司通知我被录用,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确认录用通知。收到通知后,我向目前工作的乙公司提出辞职。几天后,甲公司相关负责人给我打电话,称因某些特殊原因,公司撤销对我的录用通知。请问,甲公司出尔反尔,应该承担责任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用人单位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得随意撤回,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其违约行为给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辞职后的收入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据《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