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2025年04月10日

公司出具欠薪条后能否以未写姓名为由拒付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和田市民白先生咨询:我就职的公司曾向我出具欠薪条,到了付款期我向公司索要工资时,公司却以欠薪条中没有写明我的姓名、不能确定我是否为权利人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在此情况下,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吗?

  晓法: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欠薪条作为书面形式的承诺文件,即使未载明权利人姓名,其核心内容(如欠薪金额、公司签章)仍可证明债务存在。虽然欠薪条未写明你的姓名,若你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自身为权利人(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且公司无法举证反驳(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司对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若公司主张欠薪条无效或与你无关,需提供证据),公司不得以欠薪条形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

  (据《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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